台中市語言治療師公會
語言治療人員服務獎章表揚辦法
2024.03.25第五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2024.06.24第五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2024.08.02公告實施
2026.04.13第五屆第13次理監事會議增修通過
第一條 台中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資深優良的語言治療人員,獎勵其服務熱忱,勉勵後進,特訂定「台中市語言治療師公會語言治療人員服務獎章表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獎項每年公告辦理。凡為本會所屬公會會員,並執業登記在本市醫療(事)機構服務滿三年以上,在語言治療相關領域服務年資累計滿三十年、四十年以上,得接受表揚之。
第三條 本獎項提名審查方式:
符合第二條資格的會員,由本人填妥「會員語言治療執業年資證明書」(如附件),並提供相關醫事人員年資證明,寄交本會秘書處,彙整後提交理事會審核通過。
第四條 本獎項名額獎項及表揚方式:
本獎項名額無限制,須由本人親自領取,不得代領。
獎項一:年滿三十年服務年資者,頒給三十年服務感謝獎狀乙張、獎金6000元整。
獎項二:年滿四十年服務年資者,頒給四十年服務感謝獎狀乙張、獎金10000元整。
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於年度會員大會以理事長名義頒發獎項,並公告表揚之。
第五條 曾獲獎項者,不再接受同獎項之提名。
第六條 本會為感謝長期投入語言治療專業並已退休之會員,凡加入本會滿十年以上,且從事語言治療相關工作年資累計達三十年以上,並已辦理退休者,得致贈退休紀念獎盃乙座,以表彰其專業貢獻與服務精神。
第七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