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語言治療師公會
Taichung City Speech and Language Therapists Union

關於本會

本會簡介

台中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依據『語言治療師法』依法於民國 99 年 8 月 1 日成立,以發展語言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五屆
理事長:陳羿潔

常務理事:周艾蓁、賴世真
理事:江泓儒、邱姿嘉、邱暐茜、黃惠慈、鄭淑君、羅羿翾
常務監事:李琇菁
監事:廖國翔、林雁婷
秘書長:莊喬絨

第四屆
理事長:陳羿潔

常務理事:周艾蓁、賴世真
理事:黃妤真、韓慧雯、張鴻仁、廖國翔、羅羿翾、何心瑜
常務監事:李琇菁
監事:許津維、黃惠慈
秘書長:莊喬絨

第三屆
理事長:李琇菁

常務理事:楊菁菁、賴世真
理事:蕭伊君、周艾蓁、鄭淑君、何心瑜、廖國翔、許津維
常務監事:張鴻仁
監事:謝名席、黃惠慈
秘書長:陳羿潔

第二屆
理事長:李琇菁

常務理事:曾淑芬、楊菁菁
理事:李家緯、賴世真、張毓蓉、黃鈺婷、江泓儒、張鴻仁
常務監事:黃惠慈
監事:李佩芽、韓慧雯
秘書長:陳羿潔

第一屆
理事長:曾淑芬

常務理事:黃惠慈、楊菁菁
理事:黃苡晴、李佩芽、賴世真、張毓蓉、陳羿潔、莊喬絨
常務監事:李家緯
監事:蘇思微、郭雅欣
秘書長:李琇菁

台中市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巿語言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Taichung City Speech and Language Therapists Union。

第二條

本會依據『語言治療師法』依法成立,以發展語言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台中巿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巿。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發揚語言治療專業倫理及提升語言治療服務品質。
  2. 促進語言治療專業發展。
  3. 建議、推行及維護語言治療有關之制度與法令。
  4. 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5. 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6. 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7. 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8. 拓展本會與各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9. 受理政府及社會各界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10. 辦理長期照顧服務及老人福祉相關業務。
  11. 辦理早期療育及兒童福祉相關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語言治療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未執行業務,且未加入其他語言治療師公會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項費用,領得會員證書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 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2. 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3. 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3. 按期繳納會費。
  4. 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5. 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6. 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

未依法加入本會之執業語言治療人員暨未依本會章程繳納會費之會員,其處理如下:

  1. 未依法加入本會之執業語言治療人員,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一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依語言治療師法相關罰則辦理。
  2. 本會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 勸告:已通知欠繳會費一個月者。
  2. 警告:書面通知欠繳會費滿二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3. 停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並通報主管機關,請其依照語言治療師法相關罰則辦理。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情節嚴重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十三條

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訂及修改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3.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4. 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5. 議決財產之設置與處分。
  6. 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六條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並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訂定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出缺時依得票數順序遞補,補足原任期。

第十七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本會會務,並應邀列席監事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2.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財產之管理。
  6. 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7. 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第十九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解職,遺缺由候補理、監事依序分別遞補之: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3. 連續無故缺席達兩次者視同辭職。
  4. 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聘任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議決議聘任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四條

出席中華民國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理監事會推派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均每三個月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若遭遇重大災害、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無法集眾等緊急事件時,得採以線上視訊方式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會員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決議會員之停權處分。
  3. 理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但每位會員僅得接受一位會員之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三十一條

召開理事會時得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得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會員轉會費:當年度於其他縣市公會轉入本會者,入會費優待為新臺幣壹仟元。
  3. 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會員入會時,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詳見下表:
    第一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伍仟元。
    第二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
    第三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第四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
    會員於同一年度內,重複入會者,免收當年度年費。已在臺北市、高雄市或其他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繳納年度會費後再加入本會者,免繳該年度常年會費。
  4. 基金及孳息。
  5. 捐款。
  6.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會員辦理退會時,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四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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