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規定之眷屬人數 公文內容連結
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7月27日健保財字第111 0650483號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 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由0.58人調整為0. 57人,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屆時, 請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常用服務> 保險費計算與繳納>一般保費計算>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下載新版保 險費負擔金額表。
請會員詳閱~如有問題請聯繫健保局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規定之眷屬人數 公文內容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