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會員,請注意: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下列預防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一、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二、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
因此雇主/會員的執業場所應依法設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包括性騷擾事件之「專線」電話、傳真、專業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違反者罰鍰2萬~20萬,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建議會員檢查執業場所是否有張貼相關的海報,另可參考或使用衛福部提供的海報,做好性騷擾防治工作,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