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為定期檢討修正輔具補助規定, 本部前於114年9月25日以衛授家字第1140761181號 函送「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修正作業原則」, 依第2點規定略以,符合提案單位資格者(地方主管機關、中央、 地方政府委託設置之輔具中心、復健相關醫事機構、護理機構、 醫事團體、社會福利機構、身心障礙團體、 具輔具相關專業之社會團體)得向本部提出「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修正意見( 含補助項目之增訂及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相關規定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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