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語言治療師公會
會員婚喪喜慶與傷病致意辦法
中華民國115年04月13日第五屆第十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04 中華民國115年04月17日公告施行
第一條 台中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團結互助之情誼,於會員婚喪喜慶、傷病、突遭變故時,表達對會員之祝賀或關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會有效會員(會員需入會滿一年以上方可申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1.會員有積欠常年會費或未繳納當年度常年會費者。
2.本辦法所列申領事項之事實發生日至提出申請期間非為本會有效會員,包含停權。
3.會員因受主管機關懲戒停止執行職務期間未滿者。
第三條
1.本辦法所稱會員家屬,係指會員之父母、子女與配偶。
2.本辦法所稱會員配偶,係指與會員依民法為結婚之登記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成立同性婚姻關係者。
第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者,由公會依本辦法致贈相關致意金:
1.會員結婚。
2.會員子女出生。
3.會員開業。
4.會員因傷病或意外傷害需住院治療。
5.會員重大傷病。
6.重大急難事件經理事會議決之同意者。
7.會員身故。
第五條 本會核發標準如下:
1.會員結婚,本會致贈結婚祝賀金新台幣貳仟元整。當結婚雙方皆為本會會員時,可各自請領。結婚禮金每人核發一次為限。
2.會員子女出生,每胎本會致贈生育祝賀金新台幣貳仟元整,家長雙方皆為本會會員,可各自請領。
3.會員開業,本會致贈開業祝賀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
4.會員因傷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須住院診療,並完成住院手續且確實接受診療者,得由會員或其家屬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慰問金新臺幣壹仟元整。每人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同一疾病因治療需要多次住院者,亦以申領一次為限。
會員於同次生產期間,如非因後續衍生之傷病而住院者,其住院期間不得申請傷病慰問金,僅得申請生育祝賀金。
5.會員因罹患重大傷病,並領有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證明或醫師開立之失能診斷書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重大傷病慰問金新臺幣伍仟元整。
本項慰問金每人終身以核發一次為限。
6.會員遭遇重大急難事件,經理事會審議通過者,得酌予核發相關費用;每一事件核發金額以新臺幣伍仟元整為上限。
前項所稱重大急難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天然災害致財產重大損失
二、重大意外事故或傷害
三、家庭突發重大變故致生活困難
四、其他經理事會認定之重大急難情形
同一事故或傷病事由,不得重複申請本會各項慰問金;符合多項申請資格者,應擇一申請。
7.會員不幸身故時,得由其家屬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弔唁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整。
若遇會員於新年度尚未繳納會費期間身故,經常務監事同意下,該年度會費與弔唁金得以特案處理。
第六條 本辦法所列各項給付,應由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會員死亡者,得由其家屬代為申請之。
第七條 申請方式為填寫「台中市語言治療師公會會員婚喪喜慶與傷病致意金申請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紙本郵寄、電子郵件或親自至本會辦公處所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期限為第四條所列事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若有特殊因素無法於期限內申領,請檢附書面說明與相關佐證文件,由理監事會研議是否核准申領。
第九條 本辦法所列申領費用為祝賀或慰問性質,並非補助(貼)性質,若須申請相關補助(貼)請逕自洽詢各地方政府或保險公司、互助會等單位。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禮金、慰問金、弔唁金如涉及偽造文書或其他法律相關爭議時,本會得要求申請人全額償還本會已支付之禮金、慰問金或弔唁金。
申請人涉有前項爭議者,除了第五條第7項情事外,本會不得發放禮金、慰問金予申請人。
申請人與本會間因申請禮金、慰問金、弔唁金事項而涉訟者,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本會財務委員會討論後,報請理事會裁決。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由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申請檢附文件:台中市語言治療師公會會員婚喪喜慶與傷病致意金申請表,並依申請項目提供證明文件及匯款帳戶存摺封面。
| 項目 | 證明文件 | 申請人 | 備註 |
| 結婚祝賀金 | 1.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結婚證書
2. 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 國外結婚證明文件(原文及中譯文都都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 4. 若其中一方並非本國人士,結婚證明文件將參考戶政事務所規定 |
會員本人 | 第3、4點原則上不需提供,但得視個案事實需要檢附。 |
| 生育祝賀金 | 以下擇一
1. 醫療機構開立出生證明 2. 新式戶口名簿 3. 戶籍謄本 |
會員本人 | |
| 開業祝賀金 | 1. 開業證明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公文
2. 開幕式照片1張 |
會員本人 | 照片提供電子檔即可 |
| 傷病慰問金 | 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需載明疾病及住院日數 | 會員本人或家屬(委託書) | |
| 重大傷病慰問金 | 以下擇一
1. 重大傷病卡 2. 身心障礙證明 3. 醫師開立之失能診斷書 |
會員本人或家屬(委託書) | |
| 重大急難救助金 | 重大急難事故相關證明文件 | 會員本人或家屬(委託書) | 須交由理事會審議 |
| 弔唁金 | 訃聞
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籍資料 |
會員家屬 | 若無配偶或直系血親者,由實際支出殯葬費用之人申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