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語言治療師公會
Taichung City Speech and Language Therapists Union

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

親愛的會員,您好:

以下資訊來自衛生局,提醒會員確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規定辦理,同時加強內部管理及人員教育訓練,請會員悉知。

1.鑑於近期媒體報導醫療機構設置監視設備事件,顯示部分機構於隱私維護作為仍有強化必要,爰予重申並要求各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應確實落實旨揭隱私規範;於公共空間裝設監視裝置之需要者,應於明顯處揭示進行監視攝影等相關文字宣告;另為保障病人隱私,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

2.按醫療法第56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次按醫療法第7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違者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第107條規定,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中市衛醫字第1150054072號函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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