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語言治療師公會
Taichung City Speech and Language Therapists Union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81
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
(一)達一百二十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
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
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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