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運用輔助器具(以下簡稱輔具)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其生活自理能力,內政部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會同行政院衛生署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歷經五次修正。本辦法授權母法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時,第七十一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五、輔具費用補助…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