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作者: wpw.design / 2020 年 9 月 24 日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81 第 13 條 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二、專業品質。三、專業倫理。四、專業相關法規。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 (一)達一百二十點。(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 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 點計。